25个常见罪名:“情节”作为量刑影响因素的梳理表
在我国刑法中,除基准刑之外,很多犯罪都以“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较轻”等作为量刑影响因素。长期以来,司法部门关注较多的基本都是相关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因此绝大部分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有相应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然而,在实务案件办理中,笔者发现在诸多以“情节”作为加重或者减轻量刑情节的罪名中,法律和司法解释却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我们在办案过程中产生认知盲区甚至被忽略的“雷区”。
为此,笔者对《》规定的469个罪名逐一梳理,从中整理出以“情节”作为量刑影响因素+无明确司法认定标准的罪名共计102个,并从中详细整理出25个常见罪名[1],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突破性”的辩护方案与思路,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精准辩护、有效辩护。
“情节”作为量刑影响因素+无明确认定标准 25个常见罪名 | ||
罪名01 |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 |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病灶与见解: 对于何为“情节严重”,相关司法解释未予规定。 | |
罪名02 | 走私贵重金属罪 | |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该条共包含七个罪名,对于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标准,相关司法解释有详细规定。但对于走私核材料罪和走私贵重金属罪,尚未有司法解释对“情节特别严重”进行明确。 | |
罪名03 |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 |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病灶与见解: 相关司法解释仅对伪造信用卡中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标准予以明确,但对于伪造信用卡之外的其他伪造、变造金融票证行为,仅规定了立案追诉标准,未规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标准。 | |
罪名04 | 洗钱罪 | |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 病灶与见解: 2010年《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八条对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予以明确,但对于何为“情节严重”,则没有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规定。 | |
罪名05 | 虚开发票罪 | |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病灶与见解: 2011年《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第二条对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予以明确,但对于何为“情节特别严重”,则没有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规定。 | |
罪名06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 |
罪名07 | 非法出售发票罪 | |
《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 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 病灶与见解: 2010年《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对二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予以明确,但对于何为“情节严重”,则没有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规定。 | |
罪名08 | 非法经营罪 | |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 病灶与见解: a.相关司法解释对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等情形中的“情节特别严重”予以明确,但对于其他情形中的“情节特别严重”,则未予规定; b.在司法实践中,不少法院是这样裁量的:如果相关非法经营行为的“情节特别严重”标准,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那么,就可以参照其他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标准。但由于不同非法经营行为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标准并不相同,参照何种非法经营行为的数额标准,就成为法官自由裁量之事项,容易导致司法擅断; c.2013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法院经济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量刑标准的其他非法经营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20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40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 |
罪名09 | 强迫交易罪 | |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病灶与见解: 2017年《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五条对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予以明确,但对于何为“情节特别严重”,则没有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规定。 | |
罪名10 | 故意杀人罪 | |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病灶与见解: a.2015年《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指出:“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但该意见显然无法穷尽所有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情形; b.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47号姚国英故意杀人案中指出,理论界和实务界通常将以下情形视为“情节较轻”:防卫过当、义愤杀人、激情杀人、受嘱托帮助他人自杀、生父母溺婴、被害人严重过错等。 | |
罪名11 | 过失致人死亡罪 | |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病灶与见解: 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罪中的“情节较轻”,目前尚无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 |
罪名12 | 强制猥亵、侮辱罪 | |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病灶与见解: 对于强制猥亵、侮辱罪中的“其他恶劣情节”,目前尚无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 |
罪名13 | 绑架罪 | |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病灶与见解: 对于绑架罪中的“情节较轻”,目前尚无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 |
罪名14 | 拐卖妇女、儿童罪 | |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病灶与见解: 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目前尚无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 |
罪名15 | 破坏生产经营罪 | |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病灶与见解: 2008年《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四条对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予以明确,但对于何为“情节严重”,则没有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规定。 | |
罪名16 | 招摇撞骗罪 | |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病灶与见解: 对于招摇撞骗罪中的“情节严重”,目前尚无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 |
罪名17 |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病灶与见解: a.2007年《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15本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但对于伪造、变造、买卖其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中的“情节严重”,则没有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规定; | |
罪名18 | 组织考试作弊罪 | |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病灶与见解: 对于组织考试作弊罪中的“情节严重”,目前尚无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 |
罪名19 | 开设赌场罪 | |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病灶与见解: 相关司法解释仅对网上开设赌场和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中的“情节严重”予以规定,对于其他开设赌场案件中的“情节严重”,目前尚无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 |
罪名20 | 伪证罪 | |
《刑法》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病灶与见解: 对于伪证罪中的“情节严重”,目前尚无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 |
罪名21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病灶与见解: 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目前尚无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 |
罪名22 |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 |
《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病灶与见解: 对于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中的“情节较轻”,目前尚无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 |
罪名23 |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 |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病灶与见解: 本条包含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两个罪名,相关司法解释仅对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中的“情节严重”予以规定,对于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中的“情节严重”,则没有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规定。 | |
罪名24 |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 |
《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病灶与见解: 对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中的“情节严重”,目前尚无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 |
罪名25 | 徇私枉法罪 | |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病灶与见解: 2006年《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四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予以明确,但对于本罪中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均没有相关司法解释予以确定。 | |
此外,仍有77个以“情节”作为量刑影响因素+无明确司法认定标准的罪名,在实务中存在适用不明的情形,笔者简要列举如下,供各位同侪办案参考:
序号 | 罪名 | 无认定标准的情形 |
1 |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 情节严重的 |
2 | 投敌叛变罪 | 情节严重 |
3 | 叛逃罪 | 情节严重的 |
4 | 间谍罪 | 情节较轻的 |
5 |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 情节较轻的 |
6 |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 情节较轻的 |
7 |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 情节较轻的 |
8 |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情节较轻的 |
9 | 帮助恐怖活动罪 | 情节严重的 |
10 |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 情节严重的 |
11 |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 情节严重的 |
12 |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 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 |
13 |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情节较轻的 |
14 |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 情节严重的 |
15 | 走私核材料罪 | 情节特别严重的 |
16 |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 情节严重的 |
17 |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 情节严重的 |
18 |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 情节特别恶劣的 |
19 |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 情节特别严重的 |
20 |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 情节特别严重的 |
21 | 违法运用资金罪 | 情节特别严重的 |
22 |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 情节特别严重的 |
23 |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 情节严重的 |
24 | 强迫劳动罪 | 情节严重的 |
25 |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 情节特别严重的 |
26 | 虐待被监管人罪 | 情节特别严重的 |
27 |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 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 |
28 | 报复陷害罪 | 情节严重的 |
29 |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 情节严重的 |
30 |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 情节严重的 |
31 | 挪用特定款物罪 | 情节特别严重的 |
32 |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情节严重的 |
33 |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 情节严重的 |
34 |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 情节严重的 |
35 |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 情节严重的 |
36 | 传授犯罪方法罪 | 情节特别严重的 |
37 |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 情节严重的 |
38 | 妨害作证罪 | 情节严重的 |
39 | 打击报复证人罪 | 情节严重的 |
40 |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 情节严重的 |
41 | 暴动越狱罪 | 情节严重的 |
42 | 聚众持械劫狱罪 | 情节特别严重的 |
43 |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 情节较轻的 |
44 |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 情节严重的 |
45 | 组织淫秽表演罪 | 情节严重的 |
46 |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 军事设施罪 | 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
47 |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 情节严重的 |
48 |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 情节特别严重的 |
49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 情节特别严重的 |
50 |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 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 |
51 |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 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 |
52 | 枉法仲裁罪 | 情节特别严重的 |
53 | 私放在押人员罪 | 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 |
54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
55 |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 情节严重的 |
56 | 放纵走私罪 | 情节特别严重的 |
57 |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 情节严重的 |
58 |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 情节严重的 |
59 |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情节较轻的 |
60 |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 情节严重的 |
61 | 投降罪 | 情节严重的 |
62 | 战时临阵脱逃罪 | 情节严重、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 |
63 |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 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 |
64 |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 情节特别严重的 |
65 | 军人叛逃罪 | 情节严重、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66 |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 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 |
67 |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 情节特别严重的 |
68 |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 情节特别严重的 |
69 | 战时造谣惑众罪 | 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 |
70 | 战时自伤罪 | 情节严重的 |
71 |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 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 |
72 |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 情节特别严重的 |
73 |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 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 |
74 |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75 | 私放俘虏罪 |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76 |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 出卖、转让大量武器装备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77 | 遗弃武器装备罪 | 遗弃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装备,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1]笔者备注:何为常见罪名?我们大概以裁判文书网上有500篇以上判决书为参照标准。
责任编辑 | 李妍靓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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